〔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瞬間強吻」代價14萬元。
強制罪 易科罰5萬5
少女雯雯(化名)在台中遭性侵,供出5年前也遭強吻,檢方以強制猥褻起訴張姓男子,法官認為強吻非猥褻,也與性騷擾有別,改以強制罪判刑4月,減刑2月,得易科罰金5萬5千餘元,張嫌另與雯雯和解賠8萬5千元,一吻代價14萬元,檢方認為判太輕,被告認為判太重,雙方都考慮上訴。
94年5月間,32歲張嫌受妻子外祖母委託,搭載當時年僅12歲的雯雯返回住處,行經屏東縣車城鄉保力國小附近,見她年幼可欺,趁停車時摟住少女頸部,強吻一下她的嘴巴,少女當場愣住,張卻裝成若無其事。
和解又賠8萬5
少女返家後,曾打電話向曾祖母與張的妻子、岳母訴苦,張嫌被家人斥責了事;不料,事隔5年,雯雯在台中遭性侵,警方偵訊時問她,之前有無遭受其他侵害,她回憶,94年間曾遭人強吻。
警方傳喚張嫌、妻子與岳母等人,張坦承在車內強吻少女,但強調沒有碰觸胸部或下體等部位,屏檢認為違反被害人意願強吻,應屬猥褻行為,起訴張嫌並請求法官加重其刑。
張自認只是性騷擾,已過6個月追訴期,為息事寧人且自知理虧,訴訟期間與少女達成和解,同意賠償8萬5千元,屏東地院法官認為,「瞬間強吻」並無肌膚的親密接觸或愛撫,難認定是性行為或滿足情慾的猥褻行為,不符合強制猥褻要件,改引用刑度較重的「強制罪」判決,得易科罰金5萬5千餘元,連同和解金8萬5千元,總計代價1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