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21歲的林姓男子由擔任臨時清潔工的媽媽拉拔長大,2年前,他因不滿就讀國中的女友小麗(化名)移情別戀,約出談判後,竟與翁姓好友輪流性侵她並拍裸照,被高院判刑8年後,台北地院再判他與父母連帶賠償小麗60萬元;仍可上訴。
林某目前已因另案在台北監獄服刑中。小麗指控,97年間,當時19歲的林某因不滿她愛上班上男同學,約她至賓館談判,並說如果不跟他上床,就會對她新男友不利,小麗因此遭性侵。
接著,林又推小麗的頭去撞牆,打她的臉,最後撕掉小麗衣褲,逼她對翁口交,再由翁對她性侵得逞,小麗因此對異性有排斥感,並經常自責自我保護不足,精神受重創,至今無法恢復。
男子與父母判賠女方60萬
共犯翁某已與小麗和解,刑事部分,林某一審遭判12年,上訴高等法院後改判8年,現正上訴最高法院。
至於民事部分,小麗求償200萬元。林某則表示,他僅能夠賠30至50萬,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對小麗身心已造成嚴重傷害,因林犯案時19歲尚未成年,父母應連帶賠償,判林某與父母連帶賠償小麗6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