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暴者可以逕行拘提
為落實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行政院今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明定檢警認嫌犯犯家暴罪、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行政院表示,有鑑於家庭暴力多發生於隱密性的家中,時間多半在夜間,對於非現行犯的逮捕,若要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逕行拘提的要件,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因此在草案中第二十八條特別補強。
為強化對受害人的人身保護,草案也將民事保護令,除原先的「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外,增列「緊急保護令」:前二者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聲請,若被害人有受到家暴之急迫危險者,檢警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夜間或休假日也不例外。
行政院長謝長廷表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經過民間與政府這幾年的努力,的確已經較受社會重視。在數字上,雖然家暴案件有增加的趨勢,不表示家暴案件實際上有增加,而是過去生活在陰影下的家暴案,因現在法律知識比較普遍,大家互相鼓勵;政府也在宣傳,所以浮在檯面上。
妳的心態是正確的,無論如何她畢竟是你的老婆,當初也是因為彼此相愛因而結婚,然而今日她或許只是暫時性的遭受到外界的迷惑暫時性的無法克制外界的吸引與迷失方向,而身為另一半的您,是應當再這時後伸出援手來引導她解救她.,雖然你們目前的互動狀況不好。
(發佈時間: 2009-10-06 20:01:34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