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利對別人進行肢體、精神等方面的虐待,人人都應有免於暴力、恐懼、受虐的權利!家暴一般而言,都是女性受害居多,而女性願意忍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大部分都是因為子女監護權。懷胎十月所生下的孩子,是每個母親心中的一塊肉,於是當家暴發生,許多婦女朋友由於擔心失去監護權、骨肉分離,於是寧願忍受一次又一次的暴力行為,也不願意離開孩子身邊;然而這也就是導致家暴一再發生的原因,由於一再的忍耐、一再的不敢反擊,於是施暴者手中抓著監護權的籌碼,家暴行為一再的發生!
不是每段婚姻都可以白頭偕老、甜蜜恩愛的走到最後;外遇、家暴等等,或者因為觀念的不同、對未來的分歧,都有可能是造成離婚的原因。面對外遇、家暴頻傳、離婚節節攀升的現今,誰都不敢保證未來會發生的事情。於是,對離婚多一點了解也是保障自身的方法。
判決離婚之事由,根據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