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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繼承和贈與分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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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離婚的案件中,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主張財產是個別的話,法律上一律是婚姻為共同財產。如果採取法院裁定離婚,許多婦女會提出「剩餘財產的分配」。律師王如玄認為,台灣女人普遍的觀念是認為「老公的錢是我的,我的錢還是我的」;但就法律的觀點來看,婚姻是「合夥關係」,離婚就是「拆夥關係」,既然是拆夥就要把盈虧帳本算清楚。

通常「房子」是剩餘財產爭奪的主要標的,過去總是認為如果房子登記在老公或是老婆名下,打離婚官司就要將房子給登記名下的夫或妻;但現在的觀念要改了,就算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如果過去老公也有負擔貸款,那老公也有權利要求房子歸他。

王如玄說,現在有些女人想嫁給企業二代或是小開,如果是覺得將來離婚一定可以拿到巨額贍養費,或是離婚可以分到家產,就要三思而後嫁了。因為在剩餘財產分配上,根據法律規定,繼承與贈與部分不需要分配,因此與小開離婚後的祖產是分不到的。至於贍養費部分,如果在協議離婚上談不攏,告上法院走「裁定離婚」的途徑,再公諸媒體上,有錢的小開或許會因為社會輿論壓力,付出高價的離婚贍養費等其他費用。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

儘管現在台灣婦女可以爭取到贍養費的不多,但在法律上,沒有工作與經濟能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贍養費。在協議離婚上,贍養費多寡就看彼此的決定,而在法院上的裁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又因為離婚使生活陷入經濟困頓,則男方需要每個月付出生活開銷約2萬元給女方,1個小孩也至少要給付2萬元。

「精神賠償」是在法院裁判離婚時,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財產、賠償精神上的損失。晚晴協會表示,法官會看個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對方經濟狀況等做出綜合裁定,依據接觸過的案例中,離婚最多的是付了幾百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指的是老公或是老婆在婚前所有的財產仍舊各自擁有後,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扣掉負債後,除了繼承與贈與之外,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要平均分配。

外遇
是頭號殺手,性生活也是關鍵

每年從婦女節開始,到五月第二個星期天母親節,社會就會瀰漫著一股「母慈子孝」的氣氛,但伴隨著離婚率逐年提高,「母慈子孝」的另一個意涵,正是母兼父職的「單親家庭」增加。根據統計,台灣單親家庭形成的原因,「離婚」就佔了六成以上;如果從性別上來看「女性單親」佔比率高達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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