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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詞: 外遇

關鍵字: 外遇

親親抱抱也不行,外遇罰賠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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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男子因與妻子感情不睦,和同病相憐的王姓女上司交往。雖然二人未被發現有通姦性關係,但法官認為外遇不一定要有通姦行為,只要有牽手、摟抱、親吻等親暱行為,就是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的誠實義務,判決外遇的周、王二人,應連帶賠償周妻新台幣六十萬元。
 
判決理由指出,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這是確保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外遇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就是外遇違反婚姻關係的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第三者外遇的配偶,就是侵權行為人。
 
外遇是指有配偶者,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友誼的關係,即一般俗稱的婚外情外遇不以通姦為必要,依社會的通念,配偶的一方,與異性第三者一起出遊,而有牽手、摟抱、親吻等親暱行為,已屬不誠實的外遇行為,並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的誠實義務。
 
從事保險業的周姓男子,是在八十一年和同樣從事保險工作的朱姓女子結婚,惟二人婚後摩擦不斷。周認為妻子未克盡孝道,不但婆婆生病不照顧,即便他生病,妻子也未重視,夫妻間的關係,愈形疏遠。
 
周某兩年前參加公司的登山社,卻因此和王姓女上司互動頻繁,因王女婚姻生活也相當不順遂,二人同病相憐,轉而發展出外遇
 
朱女去年初,發現丈夫經常深夜才回家,甚至夜不歸營,經她追查後,發現丈夫和王女外遇,就狀告二人涉嫌通姦妨害家庭。
 
檢察官偵查後,因為未查獲周、王二人有發生性行為的外遇通姦證據,就處分二人不起訴。朱女不甘心,另提出民事訴訟求償百萬。
 
台北地院民庭審理後,法官認為,周、王二人雖沒有通姦證據,但有牽手、摟抱、親吻等親暱行為,周的外遇行為已屬不誠實行為,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的誠實義務,周、王二人的外遇,顯然對朱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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