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縣28日電)顏姓男子受託載送友人國中一、三年級女兒到學校,但顏男途中涉對國三女學生上下其手,被害人到校後不甘受辱告訴父母並報警送辦,板橋地院今天判處應合併執行3年10月。
根據判決文指出,顏姓男子民國 96年5月9日上午7時開車到女姓友人所經營的檳榔攤,表示要買 100多瓶飲料及新台幣1000元的檳榔。由於數量較多,女姓友人說,需要時間整理,於是請被告先載送她國一及國三的女兒上學。
不料,被告在送兩女上學途中,涉嫌對坐在一旁的國三女學生上下其手。被害人到校後不甘受辱。於是告知父母並報警處理,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審結,法官判被告猥褻未滿14歲女子,處有期徒刑3年6月;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7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全案可上訴。990728


















